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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儿科临床分子诊断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9 字号: 字号减小 字号增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市儿科临床分子诊断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分子医学学科发展而建立的科研机构,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在分子医学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科学、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科学基础;结合研究工作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医学院以及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本实验室主管部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对实验室进行行政领导,指导和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拨发配套相关经费。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开放基金指南、对基金申请进行评议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委员会会议民主选举,报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产、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正副主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基础研究人员和实验研究人员组成。

实验室设立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1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研究工作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积极组织分子医学领域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攻关的研究项目,同时在理论研究有所突破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新技术、新方法、新试剂和新药物等研究。

第十 实验室所聘研究人员应按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创新性学术和技术开发研究,积极争取承担和参加各种国家、部(省)级重点攻关项目、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在研究工作中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和团队的作用,各学术带头人对本学术梯队的项目的进展情况监督,对其研究进度、成果水平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制定开放基金指南,在重点实验室网站发布,鼓励全国同行自由申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审批程序为:自由申请,专家审查,学术委员会审批,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审批原则为:依靠专家、择优资助、鼓励创新、支持重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研究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学术和研讨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利用各种经费建立面向国内外的公共研究平台,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程度和利用率。

第四章 人才培养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以培养高层次人才为主,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学科优势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必须指导或参与指导研究生,努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管理和安排,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规定,研究生学位课程期间由研究生处管理,论文期间导师作业务指导。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含固定人员、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研究生)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与研究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和专管专用的原则,坚持实验室的平台性和开放性。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规范和使用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专人操作,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记录。发现仪器故障,使用人员有义务立即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情节轻重适当赔偿修理费。

第二十六条 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非业务人员到实验室。外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和做饭。电热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同意和学校用电管理人员的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乱接电源。各研究室要严格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指派专人保管。节假日和平时下班,各研究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好门窗。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项目责任人按照依托单位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按依托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名称为“上海市儿科临床分子诊断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 本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关事宜由实验室领导小组协商处理,由实验室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仅制定了实验室管理的原则问题,各研究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研究室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儿科临床分子诊断重点实验室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Pediatric Clinical Molecular Diagno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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