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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8 字号: 字号减小 字号增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 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为两年。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开放运行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自主选题研究期限为两年。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20%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三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研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科研仪器设备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第七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下达程序:
(一)市科委根据评估结果和年度考核,确定重点实验室的专项经费资助额度。市科委将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资助额度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二)重点实验室在市科委发布评估结果后两个月内,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编报年限为三年,并分解到每一年度。
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三)重点实验室编制的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由依托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再分解到重点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四)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审定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后,由市科委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市财政局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到依托单位。
第九条 购置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5)第013号〕执行。
第十条 已获批准建设但尚未通过验收,已获验收但尚未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期间所需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科委批准,双方修改合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委。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采取年度抽查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与重点实验室三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依托单位配套经费未全部落实的,市科委予以督促;对仍不落实的,市财政局延缓、暂停或终止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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